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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ust 1, 2020 by petershen Leave a Comment

遗嘱 (XV)遗嘱认证

安大略省有很高的遗嘱认证费用: $5 每 $1,000 前 $50,000 和 $15 每 $1,000 其余.

A. 遗嘱认证是在一个人死后发生的法律程序。它包括:

  1. 在法庭上证明死者的遗嘱是有效的,
  2. 查明和清点死者的财产,
  3. 对死者的资产评估价值,
  4. 支付债务和税款,和
  5. 将剩余财产划分根据遗嘱指示.

B. 什么时候需要遗嘱认证?

  1. 当遗产从第一配偶传给他的配偶时,通常不需要遗嘱认证:房子是作为共同拥有,死者指定他的配偶作为他的收益人:养老金,人寿保险,RRSP 或TFSA.
  2. 当遗产从一代人传给另一代人时,通常需要遗嘱认证。(如果整个遗产只传给一个成年儿女,可以避免遗嘱认证让孩子成为房子的共同拥有者,并指定那子女为他父母的养老金,人寿保险,RRSP 或TFSA 的受益人。)
  3. 遗嘱认证也可以由下面的 ”第一次交易豁免“ 避免。

C. 什么是认证的 ‘首次交易豁免’?

大约 30 年前, 房子下面的土地在注册制度中注册。安大略省政府以经改了安大略省的大部分土地从注册制度改到土地所有权制度。 土地所有权制度下的土地遗嘱继承通常需要遗嘱认证。但是,这是豁免:

  1. 土地是在登记制度下取得的土地。
  2. 这次转让是该土地的第一次转让在土地所有权制度下(省将土地改为土地所有权之后)。
  3. 必须有一个有效的遗嘱。
  4. 遗嘱尚未被证明。
  5. 那么,遗嘱可以避免遗嘱认证,遗嘱转让那土地(包括房子)给他的受益人 。

D. 什么是同时遗嘱?

您为您在安大略省的资产写了一份遗嘱。您为您在中国的资产写了另一份遗嘱。这些是同时的遗嘱。

Peter M. Shen 沈律师
15 John Street North,
Hamilton, Ontario L8R 1H1
手机和短信: 905-975-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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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tember 2, 2017 by petershen Leave a Comment

Family 安大略省中国人同居伴侣关系 2017年7月27日

(此文专为华语报纸撰写。文中所涉及的信息,均为适用于居住在安大略省境内中国人的一般通用综合信息。对于安大略省同居伴侣关系,如果您有任何具体的疑问,请与律师接洽咨询。)

 

 

  1. 背景信息

 

  1. 五十年前,要与某一异性展开同居伴侣关系,而不与其进入合法的婚姻,对中国人而言是想都不会去想的事情。可是,时过境迁。今时今日,即使是中国人,有时候也会进入同居伴侣关系,而不从合法的婚姻中受益。

 

  1. 那些心中早有盘算的单身的居住在安大略省的中国人,对于安大略省就同居伴侣关系的财务规定,分居和离婚的时候安大略省的资产均衡规则Ontario property equalization rules,以及遗嘱核准需要的婚姻关系等等,都知道得比本人还多。既然如此,本人究竟为何还要撰写此文呢?

 

 

  1. 普通法COMMON LAW关系

 

  1. 假设有一位中国人经过深思熟虑之后,打算与某一异性进入同居伴侣关系,而不从合法的婚姻中受益。除了外在的吸引,那位中国人在进入这个同居伴侣关系之前,还应该有哪些财务方面的考虑呢?

 

  1. 安大略省家庭法Ontario’s Family Law Act的第三部分Part III规定了抚养义务Support Obligations:

 

(a)      安大略省家庭法第30段的规定如下:

 

“30.     每一位伴侣都有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为他自己或者她自己、及其伴侣,根据需要提供抚养支持的义务。”

 

(b)      安大略省家庭法在第29段就第三部分所使用的“伴侣Spouse”一词给出了定义。(请注意,安大略省家庭法第三部分所使用的“伴侣”一词的定义,与该词在安大略省家庭法其它部分出现的时候定义不同。):

 

“29.     在该部分之中,

….

“伴侣”表示如1(1)小节之中定义的配偶,此外,还包括非婚同居双方的任意一方,

 

(a)  连续同居为期三年的,或者

 

(b)  有持久的关系,如果他们根据儿童法修订法案Children’s Law Reform Act第4段的规定,有一共同子女,则属于此列。

 

  1. 除了怀孕并生下一个共同子女,那位中国人还必须与他/她的同居伴侣同居3年,才可能(在今后的岁月,乃至身故之时?)从其同居伴侣处获得财务支持。

 

  1. 根据安大略省家庭法,关于“婚姻住房Matrimonial Home”的规定只适用于已婚夫妇。“婚姻住房”的相关规定不适用于普通法伴侣。

 

  1. 根据安大略省家庭法,关于“家庭净资产均衡equalization of net family property”的规定只适用于已婚夫妇。“家庭净资产均衡”的相关规定不适用于普通法伴侣。

 

  1. 请注意在安大略省,同居的伴侣仍然可以发展成普通法关系,即使其中一方或者双方已经与他人合法结婚。

 

 

III.   婚姻

 

  1. 在加拿大,根据加拿大宪法Canadian constitution 的规定,结婚由联邦政府管理;不过同时加拿大宪法也赋予省政府将婚礼进行“结婚仪式solemnization”的职权。加拿大大多数的婚礼都是由宗教牧师来进行结婚仪式的,剩下的那些也要都经过结婚仪式,只是不经由宗教牧师来执行完成。

 

  1. 两人结婚之后,联邦政府的职责业已完成,根据加拿大宪法第92(13)段——民事及财产权力的相关规定,这里再由安大略省的省政府接管。根据加拿大宪法第92(13)段的规定,安大略省业已制定了家庭法,并通过家庭法来列明已婚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权力和特权。安大略省家庭法的第5段阐述了“家庭净资产均衡”的相关规定。这所谓的“家庭净资产均衡”可以由以下事项触发,包括离婚Divorce,废除婚姻Annulment of marriage,长期分居permanent separation,预期可见对家庭净资产的消耗improvidently depletion of net family property,以及婚姻一方身故death of one of married spouses。

 

  1. 安大略省家庭法在第1(1)段列明了该法所使用的“配偶Spouse”一词的定义。(除了该法第三部分(抚养义务)所使用的“伴侣Spouse”一词之外,该词在该法第三部分出现的时候定义不同。)安大略省家庭法第1(1)段对“配偶”一词的定义如下:

 

“1(1)   在该法中,

….

“配偶”表示两人中的任意一方都,

 

(a)  与已对方结婚,或者

 

(b)  都已与彼此一起进入这个法律上无效的婚姻,而本着对人的诚意,依靠本条款来声明任何权利。”

 

 

  1. 除了安大略省家庭法之外,加拿大联邦政府还制定了离婚法Divorce Act。除了离婚令Divorce order本身的规定之外,加拿大离婚法还列出了相配套的推论救济项目,包括::

 

儿女抚养令Child Support Orders,配偶抚养令Spousal Support Orders,和抚养托管令Custody Orders。

 

加拿大离婚法的法令是在安大略省家庭法的法令之外的。不过,如果某一已婚配偶已经根据安大略省家庭法收到配偶抚养令,那么他/她在其离婚诉讼请求Divorce Petition之中则无需再次对配偶抚养令提出要求;而只需要请求安大略省最高法院Ontario Superior Court/联合家庭法院的离婚法官Unified Family Court’s Divorce Justice,在离婚审判令Divorce Judgment之中,将已经签发的安大略省家庭法的配偶抚养条款Spousal Support Provisions合并其中。

 

 

  1. 非婚同居伴侣关系:

 

  1. 从以上3大部分的内容,可以了解到以下信息:

 

(a)  合法已婚的双方在财产方面有较好的保障,

 

(b)  普通法的关系只对支持项目才有财产方面的保障,而

 

(c)        那些既没有合法结婚也不是普通法关系的同居伴侣,除非提出对方不当得利Unjust Enrichment或者推定信托Constructive Trust的主张,别无他法获得财产保障。

 

  1. 那么既没有合法结婚也不是普通法关系的那些属于同居伴侣的中国人,想要在他/她的同居伴侣关系之中获得财产保障,该怎么做?

 

  1. 或者可以中彩票发大财,或者可以与他/她的同居伴侣履行一份安大略省同居协议Ontario Cohabitation Agreement。

 

  1. 安大略省家庭法第1(1)段对“同居cohabit”一词的定义如下:

 

“1(1)   在该法中,

….

“同居”表示以伴侣关系共同居住,无论属于其中人员是婚内还是婚外;

….”

 

  1. 安大略省家庭法第53段列明了“同居协议Cohabitation Agreement”的相关规定。只要两人满足以下条件,双方就可以缔结同居协议:

 

(a)       此二人正在同居或者意欲开始同居,而且

 

(b)       此二人不是彼此的合法结婚配偶。

 

  1. 安大略省家庭法第53(1)段列明:

 

“53.(1)   正在同居或者意欲开始同居而非合法与对方结婚的两人,可以缔结一份同居协议,在此协议中二人可以就同居期间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协议约定;或者在终止同居关系之时或身故之时,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约定,

 

(a)    财产的权属或者分割事宜;

 

(b)    抚养义务;

 

(c)        指导他们子女的教育及道德教导的权力,而非他们子女的监护权或探访权;以及

 

(d)    其它未尽事宜。”

 

7.    行文至此,本人听见自己的办公室外响起阵阵脚步声:那些同居的中国人正蜂拥而至本人的律师事务所,要来办理与他们的同居伴侣起草签署同居协议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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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24, 2017 by petershen Leave a Comment

家庭 安大略省家庭法如何影响在安大略省设立遗嘱 2017年5月4日

(本文行文虽以男性的“他”作为代词,但也同样代表女性的“她”。)

 

  1. 背景信息

 

1978年,安大略省通过了《1978年家庭法修订法案》The Family Law Reform Act, 1978。该法案大大改变了安大略省管理家庭事务的法律。这一法案现在被称为“《家庭法》”Family Law Act,它也影响了其它领域的法律,包括设立遗嘱的相关法律。

 

 

  1. 家庭法影响设立遗嘱

 

  1. 假设某位男士设立了一份遗嘱,以在他自己身故之后供养他的家庭。他身故之时,他的遗孀发现,在他所立的遗嘱中,没有为她提供足够的遗产。她要怎么办呢?在她的丈夫,即立遗嘱人,身故6个月之内,根据《家庭法》第5部之规定,该遗孀可以向安大略省的遗产注册处 the Estate Registrar for Ontario申报一份填写完整的表格1 Form 1——根据《家庭法》的规定,表明选择收取她的平衡支付部分(以平衡她自己的资产以及她已故丈夫的资产)。同样在那6个月之内,该遗孀还需要进一步向法院提出一份申请,需要向(安大略省)最高法院Superior Court of Justice (Ontario),或者(在安大略的17个司法管辖区)向统一家庭法院Unified Family Court (Ontario),申请平衡家庭的净资产。如果该遗孀提出申请平衡她的和她已故丈夫的资产,那么她就会失去她已故丈夫的遗嘱中分给她的遗产。

 

  1. 在该遗孀贸然将表格1填写完整并签字——表明自己选择收取她的平衡支付部分,而且还急着将此表在安大略省的遗产注册处办公室进行申报之前,她一定需要进行查询,以确保自己不会收到因其丈夫身故而受理的人寿保险金。因为《家庭法》第5部6(6)(a)之规定表明,任何因为丈夫身故而受理赔付给遗孀的人寿保险金,都视为该遗孀资产的一部分,将纳入平衡支付的计算之中。所以,如果该遗孀因其夫身故而获取大笔人寿保险赔付(比如,200,000加元),与其申请平衡她的资产以及他已故丈夫的资产;倒不如她接受根据遗嘱给她的不够丰厚的遗产(加之200,000加元的人寿保险单赔付金额),这样她有可能得到的更多。

 

 

III.   婚姻住房

 

  1. 当夫妻二人住在他们的婚姻住房,即使该房屋仅仅归丈夫一人所有,根据《家庭法》第19部6(6)(a)之规定,夫妻双方对拥有婚姻住房享有平等的权力。

 

  1. 在丈夫身故后,遗孀不再拥有配偶,所以她对婚姻住房拥有的权力会被终止吗?

 

  1. 《家庭法》第26部(2)之规定表明,如果遗孀在丈夫身故之时是住在他们的婚姻住房的,那么无论房屋是否归她的已故丈夫所有,她都可以在丈夫身故之后的60天,有权保持继续拥有婚姻住房,无需支付房屋租金。

 

 

  1. 立遗嘱人供养的其他直系亲属:

 

  1. 《继承法修订法案》Succession Law Reform Act之第57部(1)对“直系亲属”一词给出了定义:

 

(a)  死者的配偶(包括普通法配偶),

 

(请注意《家庭法》第III部分供养义务Support Obligations中对“配偶”一词的定义与《家庭法》在其它部分对“配偶”一词的定义不同。《继承法修订法案》第V部分对“配偶”一词的定义延续了《家庭法》第III部分供养义务对“配偶”一词的定义。根据此定义,死者可以同时间有一位以上的配偶——比如,同时间有一位通过婚姻结合的配偶和一位符合普通法定义的配偶。)

 

(b)  死者的父亲或者母亲,

 

(c)   死者的子女,或者

 

(d)  死者的兄弟姐妹,

 

对以上这些直系亲属,死者在生前就在为他们提供供养支持,或者根据法律规定在临死之前有义务为他们提供供养支持。

 

  1. 《继承法修订法案》第58(1)部表明,如果立遗嘱人未能为其所有的直系亲属或其直系亲属之中的一位提供足够的适当供养,该直系亲属可以向(安大略省)最高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下达执行令,从死者的资产中支付适当供养给自己。

 

  1. 想象以下场景,某位女士的丈夫过世,而他的遗嘱执行人想要将逝者的资产分给资产的受益人——这时,一位未曾谋面的女士带着一个年幼的孩子出现了,声称那孩子是那位已死的丈夫的私生子——并且要求逝者资产的遗嘱执行人从逝者的资产中支付适当的供养给这个私生子!

 

  1. 在为客户设立遗嘱的时候,本人会就其直系亲属询问立遗嘱人,并在其遗嘱之中提供足够的供应给他又法律义务的所有直系亲属。但是,如果他未曾提及他的私生子,那么本人就无法在其遗嘱之中为私生子提供供养支持。

 

 

  1. 家事协议

 

  1. 如果夫妻双方在丈夫生前曾经定立家事协议Domestic Contracts,则上述的适用规定会有所不同。可是,家事协议的设立更为复杂——所以,遗憾的是,此篇关于安大略省家庭法如何影响在安大略省设立遗嘱的短文之中无法恰当详述。本人将另外行文具体讲述家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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