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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bruary 15, 2017 by petershen Leave a Comment

在安大略省设立多份遗嘱 2017年1月20日

(本文行文虽以男性的“他”作为代词,但也同样代表女性的“她”。)

 

  1. 背景信息

 

您在前往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或者进行金钱投资的时候,您的产权抵押贷款专员或者财务顾问会请您设立遗嘱。好在您身故之时,根据您的遗嘱,来指定您的遗嘱执行人,并指出您的一位或者多位受益人。届时,您的金融机构将按照实际情况的需要,与您的遗嘱执行人和/或者一位或多位受益人接洽处理相关事务。

 

遗嘱是在您身故之后处置您的遗产的文件。作为遗嘱的立遗嘱人,您必须是成年人/达到法定成年人的年龄(安大略省规定的法定成年人年龄为18岁),并且神智清楚。遗嘱不是一种可以用来欺骗的手段;欺骗65岁的妻子或者欺骗13岁的女儿,向她们隐瞒资产——好在死后把私房钱留给18岁女朋友。您的(成年)遗嘱执行人必须在您身故之后按照您遗嘱的指示予以执行(处置您的遗产)。请不要指定您的(一辈子从未认认真真正儿八经干过一天活儿的)酒肉朋友或者浪荡侄儿来做您的遗嘱执行人。通常,立遗嘱人还可为自己的遗嘱指定一位替代的遗嘱执行人——当第一位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不能够或者不愿意在立遗嘱人身故之时履行遗嘱执行人的职责时,则可由替代的遗嘱执行人来履行该遗嘱的遗嘱执行人之职。

 

  1. 在加拿大,遗嘱的司法管辖权是属于每一个省/地区的。

 

  1. 绝大多数遗嘱是不需要经由法庭核准的。然而有些时候情况可能是这样的,在遗嘱的多位受益人之间存在争议纠纷;或者立遗嘱人的遗产持有者(通常是金融机构或者公司),在准许将立遗嘱人的遗产按照遗嘱转移给其受益人之前,要求遗嘱需要先通过法庭核准;则遗嘱必须先经由法庭核准。在安大略省,遗嘱是经由安大略省最高法院进行核准(审批通过)的。在遵循英国普通法的区域(安大略省属于这些区域之中的一个),遗嘱必须在逝者身故之时所定居(永久居住)的省进行核准。但是,如果逝者身前在另外一个省/国家(而非其定居的省)拥有房地产,处置这些遗产的遗嘱,也必须还通过那些省/国家的核准。

 

  1. 一般来说,对于绝大多数中等收入的安大略省人而言,设立遗嘱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您甚至可以从网上下载一份标准形式遗嘱,而后(遵从相关手续使该遗嘱生效)执行那份遗嘱。通常,这种标准遗嘱会将一切都归给配偶;在配偶身故之时,再将一切都归逝者的子女。有时,也可以向其他亲属/友人或者慈善机构,予以馈赠。

 

  1. 既然在安大略省设立遗嘱如此容易,那么本人为何仍要就此撰文呢?其实本文乃是专为华语报纸而写。此报读者多系移民:即来自中国、香港地区、台湾地区、新加坡、马来西亚、越南及其它国家和地区的华语移民。对于这些移民而言,那份标准的安大略省遗嘱往往是不够的。

 

  1. 1973年10月16日至26日,在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举行了关于遗嘱的外交大会。此次会议的成果是起草了一份国际遗嘱。大会于1973年10月26日完成了就国际遗嘱的形式提供统一法律的公约。21个国家(包括这些国家的下属地区)或者签署了该公约,或者同意受此公约约束。加拿大大多数的省,包括安大略省,都同意受此国际遗嘱的约束。然而在以华人为主的国家当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地区,新加坡,均未签署该公约,也未同意受此国际遗嘱的约束。(中华民国(即台湾地区)在1973年10月27日签署了这个国际遗嘱公约,并同意于1979年1月1日起受此公约约束;但是,鉴于美利坚合众国不承认中华民国/台湾地区,所以美国并未认可台湾地区对该公约的签署,也未认可台湾地区对受此国际遗嘱公约约束的同意)。

 

 

  1. 多份遗嘱

 

  1. 很遗憾,国际遗嘱的起草并未取得成功——至少未在华人为主的国家/地区获得成功。本文为华语报纸试举一例,特此讨论不只仅仅在安大略省拥有遗产的立遗嘱人。

 

  1. 在安大略省,多份遗嘱有2种形式:

 

  • 想要在安大略省核准一份遗嘱,逝者遗产的遗嘱执行人,必须根据所涉遗产的货币价值,支付一笔遗产管理税(核准费)。核准费的收费标准时有变化,不过安大略省的核准费收费是全加拿大最高的——相对其它省/地区每1,000加元收7加元的最高边际税率,其最高的边际税率为每1,000加元收15加元。以前,这个核准费是付给最高法院的;然而,自2015年1月1日起规定,立遗嘱人身故之时,其遗产的遗嘱执行人需从安大略省最高法院申请一份任命证书Certificate of Appointment,且必须于该任命证书开具之时的90个日历日之内,向安大略省财政部进行遗产信息申报Estate Information Return,并向安大略省财政部长支付遗产管理税(核准费)。(如遗嘱执行人做出的申报有误,他必须立即予以更正,如有需要,还需补缴税费。如遗嘱执行人做出的申报不实,他还有可能需要为此缴纳罚款;甚至有可能为此入狱,遭受监禁。)

 

  • 为减少遗产管理税(核准费)的支出,这样的立遗嘱人需要草立2份遗嘱——私人遗产遗嘱Private Assets Will(该遗嘱不需要经过核准)和一份公共遗产遗嘱Public Assets Will(该遗嘱需要核准)。(请注意,在2007加拿大最高法院受理的彼格尔Pecore诉彼格尔Pecore一案中,加拿大最高法院裁定,如果一位父亲或者母亲欲将其名下拥有的资产产权转为由其本人及一位或者多位成年子女共同拥有的财产,上述遗产将被推定为因父亲或者母亲身故而归为信托之资产。)本文不对设立多份遗嘱以实现避税的问题进行讨论,特此声明。

 

  • 立遗嘱人会想要将其不只仅仅在安大略省拥有的遗产,都转移/转交其遗嘱受益人。于是,需要为这样的立遗嘱人所有在安大略省境内的房地产,及其主要的个人遗产设立一份遗嘱,而后再为立遗嘱人所有在其它司法管辖区(比如中国,香港地区,台湾地区,或者新加坡等地)的房地产,及其与之相关的个人遗产(比如:房屋家具),再设立一份遗嘱。

 

  • 海外的遗嘱应当包括立遗嘱人在那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房地产及与之相关的个人遗产(比如:您位于中国的房屋内的家具)。您的劳力士表和钻石戒指最好还是写进您的安大略省遗嘱——即使您会带着您的劳力士表和钻石戒指去中国。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如何起草遗嘱,本人了解有限,故在此仅就在以下国家和地区起草遗嘱一事的大致概念,提出个人浅见,权做基本参考:

 

(i) 香港,新加坡,马来西亚:这些都曾经是英国殖民地。其遗嘱方面的法律与安大略省的相似。(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国家或者地区所规定的法定成年人年龄可能与安大略省的不同——比如:有些规定的法定成年人年龄为21岁。)

 

(ii) 中华民国/中国台湾地区,中国:台湾大量沿袭德国民法典。而在中国,公民不真正拥有土地,而只——在规定的时间段,对土地及其上的建筑物有使用权。中国的律师在起草中国遗嘱时,必须将这些限制因素都考虑在内。

 

(iii) 越南:越南曾系法属殖民地。越南不认可一份遗嘱为越南遗嘱,除非立遗嘱人是越南的永久居民。至于那些每年在安大略省居住6个月,又在越南居住6个月的人们,是否符合成为越南永久居民条件;这种问题,将留给越南的律师来找到答案。

 

(iv) 巴西:巴西法庭对于位于巴西境内的地产处置拥有独断权。以一份巴西的遗嘱来处置巴西境内的地产才是最合适的。(如果立遗嘱人有巴西籍的配偶或者子女,为有利于这些巴西籍配偶或者子女起鉴,立遗嘱人位于巴西境内的遗产继承事宜,将属巴西宪法管理。)

 

  1. 立遗嘱人还可以成立一个安大略/加拿大/外资公司,将其遗产注入该公司,再通过将该公司股份转移/转交其受益人的方式,来转移/转交其全球遗产。不过成立公司的相关建议,请听从您的财务顾问。通常,立遗嘱人的律师,将只负责为其起草遗嘱的部分。

 

 

III. 安大略省遗嘱的执行

 

  1. 本人不再出任安大略省遗嘱执行时候的见证人。立遗嘱人必须确保有2名见证人到场方可执行遗嘱。见证人不可以是该遗嘱指定的受益人(也不可以是该遗嘱指定的受益人或者可能成为该遗嘱指定的受益人的那些人的配偶(比如:立遗嘱人的儿媳))。

 

  1. 本人将首先为立遗嘱人解释(或用英文,或用中文)遗嘱的内容。在立遗嘱人同意遗嘱的内容之后,立遗嘱人将签署该遗嘱,并在该遗嘱的每一页上以首字母小签。然后是见证人签署该遗嘱,并在该遗嘱的每一页小签。如果本人是用中文向立遗嘱人解释遗嘱内容的,本人还需要在该遗嘱的末尾加一段声明,如下:

 

“本人,沈律师,中英双语流利。本人已经为立遗嘱人,___________,将上述遗嘱的完整内容从英文口译/笔译为中文;立遗嘱人,_____________,已经向本人表明自己完全明白本人的翻译,而且自己完全同意该遗嘱的内容。”

 

而后,本人将在本段下方,以口译/笔译翻译的身份签署该遗嘱。

 

  1. 接着,本人将为两名见证人中的一位,准备一份叫做遗嘱执行宣誓书Affidavit of Execution of the Will的文件。那位见证人需要签署该宣誓书,然后本人也需要作为监誓官签署该宣誓书。该份宣誓书表明,指名的那位见证人在场并见证,该遗嘱的原件(以下称证物“A”),是由立遗嘱人在指名的见证人和另一位见证人(宣誓书文本将加入另一位见证人的姓名)共同在场见证的情况下执行的。本人于是在遗嘱原件的反面盖下以下印章,做出声明如下:

 

“此(加入指名的那位见证人的姓名)对该证物“A”的宣誓书,确系于20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由本人监誓合法。”

 

接着本人将在印章之下,以监誓官的身份签字。最后,本人会将遗嘱的原件和宣誓书的原件交给立遗嘱人,本人只留一份遗嘱的拷贝和一份宣誓书的拷贝归档。

 

  1. 安大略省政府业已要求我们律师在起草遗嘱的同时,也为客户起草“临终生命意愿书”。“临终生命意愿书”包括个人护理权授权委托书以及财产权授权委托书。只是此处不再赘述,将来另外行文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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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ember 3, 2016 by petershen Leave a Comment

进入加拿大需要取得加拿大电子旅行证Canadian Electronic Travel Authorization (eTA)的要求:2016年10月25日

  1. 背景信息

 

  1. 在加拿大,管理移民及入境事务的有以下两个政府机构:

 

(a) 加拿大联邦移民、难民及公民部Immigration, Refugee and Citizenship Canada (简称IRCC),即原先的加拿大公民及移民局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Canada (简称CIC);还有

 

(b) 加拿大边境服务局Canada Border Services Agency(简称CBSA)。(CBSA是由曾经的CIC实施分部与加拿大海关合并而成的。)(本人曾经是加拿大海关官员,任职达两个夏季。当时我们的着装为金色衬衫——非常闪亮耀眼。)

 

  1. IRCC通过在加拿大的大使馆、高级官员公署和领事馆里,设立签证办公室Visa Office(或称签证处“Visa Post”),经由派驻的IRCC官员办理相关事务。这些签证官Visa Officer负责对签证申请Visa Application申请进行审批,也负责签发签证Visa。现在,他们还将负责eTA申请的审批,并签发加拿大Canadian eTA。CBSA通过设立加拿大边境服务处Canada’s Border Post(包括加拿大的机场Airport),经由派驻的CBSA官员,负责对进入加拿大的旅行者进行检查,也负责对旅行者携带进入加拿大境内的物品进行检查。边境服务处还负责,对按照北美自由贸易协议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简称NAFTA)下设的入境事由,无需取得签证处签发的加拿大签证就可以进入加拿大的美国和墨西哥公民,进行检查(根据NAFTA的规定,是允许美国和墨西哥公民这样免签证进入加拿大的。在2016年12月1日之前,墨西哥公民仍然需要取得签证才能来到加拿大。虽然根据NAFTA的规定,允许墨西哥公民在边境处border post,而非签证处,就可以申请加拿大签证。)。

 

  1. 美国911袭击后,作为安全改进的一部分,美国设置了旅行授权电子系统Electronic System for Travel Authorization(简称ESTA)的要求:要求签证省免Visa Waive(免签证Visa exempt)国家和地区的公民,在进入美国之前,申请并取得ESTA。随之相应地,各个航空公司也要求旅客在登上航空公司的班机之前,先取得ESTA,以便跨越美国国境。

 

  1. 2011年2月4日,加拿大首相和美国总统联合签发超越边界:周边安全和经济竞争力的共同愿景Beyond the Border: A Shared Vision for Perimeter Security and

Economic Competitiveness的声明。该声明建立了以周边安全考虑和经济竞争力为基础的,新的长期合作伙伴关系。加拿大eTA正是基于上述声明的安全考虑而设立的。

 

 

  1. 加拿大eTA

 

自2016年3月15日起,即使您是可以免签证进入加拿大的,如果您(仅适用于搭乘飞机)前往进入加拿大,还是需要先取得加拿大电子旅行证(eTA)方可进入加拿大。来自加拿大边境服务局(CBSA)的最新消息是,对于事先取得eTA要求的强制性,将于2016年11月10日开始。本文将只涉及取得eTA进入加拿大的要求。如果您想要在加拿大换乘飞往他国的航班,或者想要在加拿大转机,则可能需要符合其它的相关要求,本文在此不做讨论。

 

  1. 来自以下国家和地区的公民需要eTA(搭乘飞机)前往进入加拿大:

 

鉴于本文是专为华语报纸的读者准备的,因此文章是针对华语人群而作。以下是一些华人人口较高的国家和地区。来自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公民,将需要事先取得eTA(搭乘飞机)方可前往进入加拿大:

 

新加坡共和国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既包括持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的旅行者,也包括持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英国国民(海外)护照的旅行者)

 

台湾地区(不包括所持的台湾护照上没有个人身份证号码的旅行者)

 

 

  1.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所持的台湾护照上没有个人身份证号码的旅行者:

 

您需要先取得签证,方可进入加拿大(搭乘飞机或者以其它方式)。而当您已经获得进入加拿大的签证时,您不需要再申请eTA。加拿大公民和加拿大永久居民都有权自动进入加拿大境内,所以他们都既不需要取得签证,也不需要取得eTA。

 

 

  1. 如何申请eTA:

 

您需要在在线申请eTA。请您访问IRCC的网站www.cic.gc.ca/english/visit/eta-start.asp,并完成在线申请。您还需要在网上通过信用卡支付7加元的申请费。申请获批后,您将通过电子邮件信箱收取您的eTA。请打印好您的eTA,并将它随身携带前往机场,以便进入加拿大。(加拿大边境服务局声称,您的eTA是以电子方式与您的护照相联的。您在出发机场办理报到登机手续的时候,机场的文件识别设备在读取您的护照的同时,也将自动获得您的eTA信息。不过为了稳妥起见,请您随身携带您打印好的eTA和您申请eTA时使用的护照,前往出发机场。)eTA的有效期最多为5年,前提是您用于申请eTA的护照不过期。如果您的护照到期需要重新申请换发,您也需要重新申请eTA。

 

 

III. 加拿大移民最新消息

 

  1. 明年年初开始,由其加拿大籍配偶或伴侣担保的移民,将不再需要与担保人保持两年的关系,才可以符合在加拿大保留永久居民身的条件。

 

  1. 虽然并未大力宣传,但是自实施以来,加拿大允许移民因某些原因,自愿放弃其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的新办法,还是取得了巨大的成功。(2015年以及2016年上半年,已经拥有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而提出放弃永久居民身份申请的个案当中,有3,116人来自中国,669人来自台湾,还有186人来自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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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ober 4, 2016 by petershen Leave a Comment

机动车辆事故人身伤害赔偿:2016年9月28日

如果您在安大略省遭遇机动车辆事故,您有权提出以下索赔赔偿:

 

I.SABS赔偿(法定事故赔偿——又称无过错赔偿)

1.无论您是否作为事故的过错方,您都是向您本人自己的保险公司提出SABS赔偿的索赔。如果您不是事故的过错方,进行SABS赔偿的索赔也不会增加您的保险金。在事故发生后,您应当儘快通知您的保险公司,您的保险公司会给您寄一份OCF-1表(事故赔偿索赔申请表,您应当儘快填妥并寄回给您的保险公司)。

 

2.如果在事故发生时您有工作,或者在此前的1年之内已经工作超过26个星期,您和您的雇主可以一起填妥OCF-2表,收入替代(替代您因为事故不能工作而损失的收入)赔偿申请表。您还需要提交由执业医生填妥的OCF-3表。不幸的是,除非您已经购买额外的保险,收入替代赔偿将是您总收入的70%;收入替代赔偿的最高赔付金额,不超过每週赔偿$400。好在根据加拿大所得税法,每週赔付的这$400,是无需徵税的。(有时,当严重伤害使得受害人无法正常生活,而受害人又没有可以申请收入替代赔偿的工作记录,受害人可以申请“无收入者赔偿”,通常是每週赔付$185。无收入者赔偿自事故发生起,只持续104周。)由执业医生填妥的OCF-3表,应当表明您无法执行您的正常工作。然而,事故发生的104周之后,想要继续获赔收入替代赔偿,您还需另行评估认定——此时您的OCF-3表必须表明您完全丧失从事此前合适的工作的能力。(例如:如果您是会计师,但您现在无法从事任何会计工作,而非只是无法执行您之前所担任的会计岗位的工作。)如果您的这种无法工作的状态被认定为长期持续的,您将获赔收入替代赔偿直至65岁,此后的赔付金额将递减。

 

3.另一项常见的事故赔偿是医疗和康复赔偿(物理疗法,按摩疗法,针灸及其它形式的疗法)。将由提出建议的治疗师,使用OCF-18(疗法与评估计画)表,为您申请。然后由保险公司觉得是批淮还是拒绝这个OCF-18表的申请。如果OCF-18表的申请得到保险公司的批淮,您的治疗师将对你进行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负担。对于被认定为MIG轻伤的人身伤害(按照轻伤标准认定),最高医疗赔偿为$3,500。对于不属于MIG轻伤的人身伤害,医疗和康复赔偿和看护赔偿合在一起,赔付金额最高可达$65,000。医疗和康复赔偿和看护赔偿合在一起,赔付期最多为5年。

 

4.其它SABS赔偿包括:看护赔偿(事故发生后,受害人需要由看护人员照顾)。还有灾难性赔偿,只针对受伤害最为严重的受害者进行赔付。

 

 

II.侵权索赔

1.要向对方司机/车辆所有者索赔侵权赔偿,原告必须证明以下几点:

(a)对方司机/车辆所有者,对事故至少应该负有部分责任;还有

(b)要提出痛苦和精神损失的索赔,原告必须已经遭受“某一重要身体功能,包括身体上的和精神心理上的,永久性的严重损伤”。而且,就其痛苦和精神赔偿的索赔,原告必须获得的裁判金额,要超过$36,905.40。(这是一个界限额,每年会依照通胀调整。)(对于痛苦和精神赔偿索赔,如果法庭裁决给原告的金额为$123,016.99(也同样每年依照通胀调整。)或者以下的,则需从中扣除原告必须先自己支付的界限额$36,905.40。)这就非同小可。在汉密尔顿曾经有这样一个侵权案件,陪审团是裁定原告可以获得金额正好等于$30,000的痛苦和精神赔偿。可是,这个可以获得的$30,000,减去那个需要先自付的$30,000,也就是当时的界限额,就等于$0。于是,该案件的法官,不但没有判给原告一分钱,还裁定由被告支付诉讼费用$100,000——因为原告实际上没有打赢官司获得金钱上的赔付。没有几个原告是有能力支付$100,000的诉讼费用给被告或者任何其他人的。

(c)非痛苦和精神损失。有时,非痛苦和精神损失也可能是巨大的。比如失去工资收入的损失/失去竞争优势的损失可能非常巨大。又如,如果原告拥有大型住宅物业,而事故后需要雇佣园丁/管家来管理物业,则损失索赔也可能是巨大的。

2.与事故赔偿不同,除了必须在事故发生2年之内向法庭呈上索赔陈述书,并于向法庭呈上索赔陈述书的6个月之内向相关的一名或者多名被告提交索赔陈述书之外,侵权索赔没有时效限制。一名在15岁遭受伤害的年轻人,可以为其遭受的损伤索赔至79岁(加拿大成年男性预期寿命)。对于年长的原告,其已有的教育和工作记录,都为准确计算其未来收入提供了一定的依据。而一名在15岁遭受伤害的年轻人,哪怕在校是一位优等生,由于其教育记录仍然有限,而且全无工作记录,对其未来收入推断会很难。

3.2016年,安大略省政府已经进一步减低SABS法定事故赔偿的赔付金额。于是侵权赔偿也由此变得更加重要。对于痛苦和精神赔偿索赔,原告必须证明其案件经由医生,特别是专家医生的认定。原告的医生/专家医生必须为原告出具书面的医疗/法律证明报告,以向调解员,对方律师,如有必要,还需要向法官和陪审团,进行证明说服;医生/专家医生必须能够证明原告的人身伤害是对某一重要身体功能的永久性的严重损伤,而且痛苦和精神赔偿索赔的裁判金额超过$36,905.40。(原告也有可能因为遭受严重的永久性的外貌损毁而获赔痛苦和精神损失赔偿——比如,一名年轻的女性原告在由于机动车辆事故而造成其面部大面积创伤疤痕。)

 

III. 我的法务费用

1.  我不收律师费,除非您赢了!

 

2.   如果我们结款是在知情会议之前,或者是小额索偿法庭呈上的案件在结算会议之前,我收取的费用为25%。如果我们结款是在知情会议之时或者之后,或者是小额索偿法庭呈上的案件在结算会议之时或者之后,我收取的费用为1/3。

 

3.    因为通常保险公司将偿付约10至15%的费用,您的实际净支出费用约为10%或者18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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